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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学院学生助、奖学金管理办法

发表于: 2018-08-28 16:30 点击:

绥化学院学生助、奖学金管理办法

(绥院政发[2013] 155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激励全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鼓励学生特长发展,同时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绥化学院学生助、奖学金包括特殊经济困难助学金、社会助学金、综合奖学金(分为三个等级)、单项奖学金(分为六个类别)、校长奖学金等五种。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学生是指具有绥化学院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助、奖学金不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第四条 各类奖学金按学年评选,每一学年的时间范围为上一年91日至当年831日。评选结果记入学生学籍档案,由学校统一颁发获奖证书。

第五条 各类助、奖学金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学校自筹和社会赞助。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获单项奖学金者不可兼得校长奖学金。

第二章 特殊经济困难助学金

第七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学校划拨专项经费设立特殊经济困难助学金(以下简称“助学金”)。

第八条 助学金须由学生本人或所在院(系)根据实际情况向学校职能部门申请,填写《绥化学院特殊经济困难助学金申请表》,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发放。助学金申请不设定时限,学生同一年度只能申请一次助学金。

第九条 助学金分为三个等级和标准

1.特等特助学金奖免本年度学费。

2.一等助学金2000/年。

3.二等助学金1000/年。

第十条 学生申请获得助学金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党和祖国,热爱人民。

2.具有良好的公民意识和社会公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3.集体荣誉感强,关心集体,爱护公物,勤俭节约,无嗜烟嗜酒等不良习惯。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学年品行表现测评成绩名列班级前50%(一年级学生可以参考高考成绩及高中阶段的品行表现)。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学业成绩呈明显上升趋势。

6.自觉遵守学习纪律,无迟到、早退和旷课等现象,无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

7.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自立自强,具备县(区、市)民政部门、乡(镇、办事处)、村(居委会、街道办)出具的三级贫困证明。

8.特殊需要教育群体。

9.符合家庭特别困难条件且本学年必修课考试平均成绩名列班级前50%(不含一年级新生)者,可申请特等助学金;符合家庭经济困难条件且本学年必修课考试平均成绩名列班级前60%(不含一年级新生)者,可申请一等助学金;符合家庭一般困难条件且本学年必修课考试平均成绩名列班级前85%(不含一年级新生)者,可申请二等助学金。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降低资助等级,直至取消受助资格,且至少一年以上。

1.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

2.每学期考试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后)达到2门以上。

3.在校外租房或经常通宵滞留在网吧。

4.吸烟、酗酒经教育仍不改正。

5.生活铺张浪费,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高消费或不当消费行为。

6.在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和劳动纪律者。

7.受资助期间,家庭经济状况改善,生活困难基本得到解决者。

8.休学、退学或保留入学资格者。

9.其他被认定的学习与纪律方面不符合条件者。

第十二条 经过申请、审批通过后,由院(系)辅导员按照要求填写《绥化学院特殊经济困难助学金发放明细表》制表发放,并监督学生受资助后的各项表现情况。

第十三条 助学金采取一次性划入学生伙食卡,不发放现金。

第十四条 学生在申报家庭经济困难时有弄虚作假、隐瞒虚报行为者,一经查实,根据《绥化学院学生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处理,并取消受助资格,追回已发的资助金,取消其评奖评优资格。

第三章 社会助学金

第十五条 社会助学金是指由学校联系或主动联系学校的社会团体或个人赞助的一定数额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的资金。

第十六条 社会助学金的等级、金额按照具体资助金额和资助团体、个人意愿设定。

第十七条 社会助学金结合实际确定申请条件,凡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须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填写《绥化学院社会助学金申请表》,经评定、审批通过后,由院(系)辅导员填写《绥化学院社会助学金发放明细表》,采取一次性或分批划入学生伙食卡。

第四章 学生综合奖学金

第十八条 综合奖学金是学校对学生品行表现、学业表现、职业技能表现、体育表现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予以表彰奖励,激励学生全面健康成长的重要手段。

第十九条 综合奖学金的评定等级、比例及金额

1.综合奖学金分为三个等次:

一等综合奖学金不超过班级总人数的3%,每人每年2000元。

二等综合奖学金不超过班级总人数的10%,每人每年1000元。

三等综合奖学金不超过班级总人数的17%,每人每年500元。

2.综合奖学金各等级比例人数,严格按照百分比(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确定。

第二十条 学生综合奖学金评定条件

1.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热爱人民,能够积极服务同学,爱护公共财产,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养和科学文化素质,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成绩合格。

2.努力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思想进步,积极参加各项活动,奋发向上。

3.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

4.勤奋学习,认真参加职业技能训练,各门考试、考查科目均及格。

5.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社团活动和文体活动,道德文明,身心健康。

6.德、智、体、能、实践总评成绩列班级总人数前30%,且为本学年班级文明大学生。德、智、体、能、实践五个指标有一项不及格者不能获得奖学金。

二十一条 综合奖学金评定及发放

1.每年10月份各院(系)对综合奖学金进行评定,结果须在本院(系)及班级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填写《绥化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学年汇总暨综合奖学金审批表》,经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备案。综合奖学金学校审批阶段坚持审掉不补的原则。

2.综合奖学金的评定以各院(系)综合素质测评总评成绩为依据。

3.综合奖学金以学年为单位进行评定与发放。每学年经学校审批合格后,各院(系)辅导员负责按照综合奖学金名单填写《绥化学院综合奖学金发放汇总表》和《绥化学院综合奖学金发放明细表》,并监督获奖励学生综合表现情况。

4.综合奖学金采取一次性发放至学生银行卡或存折中。如遇特殊情况可经由学校批准同意采取现金发放。

第二十二条 评定综合奖学金,若一个班级有不同招生类别的学生,按不同招生类别分别评定(转类别者除外)。

第二十三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享受综合奖学金

1.休学、出国、在外校借读者。

2.本学年有一学期品行表现不及格者或有考试、考查课程不及格者。

3.受到各种纪律处分和行政处理者。

4.学籍未注册者。

第二十四条 综合奖学金评定比例以本学年班级实际在籍在校学习人数计算。在籍不在校者列入审批表名单,但不计入评审比例。

第二十五条 因家庭经济困难,经学校批准缓交学费的学生,其困难程度列本系前10%(以学生处特困生数据库为准),待交齐学费后可予补发综合奖学金。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在助学贷款发放后一次性补齐;学生除贷款外还须缴纳部分费用,本学年内交齐即可补发。

第五章 学生单项奖学金

第二十六条 学生单项奖学金分为:学业优秀奖学金、科研科技奖学金、文学(文艺)创作奖学金、活动贡献奖学金、道德风尚奖学金、志愿服务西部奖学金等六类。

第二十七条 学业优秀奖学金申报条件

1.本学年各门课程考试、考查综合成绩为本班级或专业前3%

2.未获得本学年综合奖学金。

3.本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名列班级前50%

4.无违纪行为且各门课程考试、考查成绩均及格以上。

第二十八条 学业优秀奖学金奖励金额及办法

1.学业优秀奖学金不分等级,奖励金额为1000/每年。

2.学业优秀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采取一次性现金发放。

3.学业优秀奖学金需经学生本人申请,各院(系)推荐,学校审批。

第二十九条 科研科技奖学金评定标准

1.独立在省级及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一篇学术论文。

2.获得国家发明专利。

3.在“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中获奖。

4.在全国科研科技类学术活动中获得奖励。

第三十条 科研科技奖学金奖励金额及办法

1.个人在省级优秀学术刊物上发表一篇高质量学术论文或在省级科研科技类学术活动中获得奖励可申请二等科研科技奖学金;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一篇学术论文、在国家级科研科技活动中获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等可申请一等科研科技奖学金。

2.若为团体参加专业类学科竞赛或学术竞赛,需申报团体科研科技奖学金,奖项分为五个等级,一等为国家级竞赛二等奖、二等为国家级竞赛二等奖或东三省竞赛一等奖、三等奖为东三省竞赛二等奖或省级竞赛一等奖、四等奖为东三省竞赛三等奖或省级竞赛二等奖、五等奖为省级竞赛三等奖。

3.个人科研科技奖学金分为二个等级,一等科研科技奖学金奖励金额为1000元,二等科研科技奖学金奖励金额为500元。团体科研科技奖学金一等奖团队奖励4000元、二等奖团队奖励3000元、三等奖团队奖励2000元、四等奖团队奖励1500元、五等奖团队奖励1000元。

4.科研科技奖学金不定期评定,采取一次性现金发放。

5.科研科技奖学金需经学生本人申请,各院(系)推荐,学校审批。

第三十一条 文学(文艺)创作奖学金申报条件

1.在省级及以上文学、文艺刊物上发表文学、文艺作品。

2.在省级及以上各种由省级及以上行政部门主办的文学、文艺创作比赛中获奖。

第三十二条 文学(文艺)创作奖学金的金额及评定办法

1.文学(文艺)创作奖学金分为二个等级,凡符合第三十一条中第一项者可申报二等文学、文艺创作奖学金,符合第二项者可申报一等文学文艺创作奖学金。

2.该项奖学金一等为500元,二等为300元。

3.该奖项不定期评定,采取一次性现金发放。

4.文学(文艺)创作奖学金需经学生本人申请,各院(系)推荐,学校审批。

第三十三条 活动贡献奖学金申报条件

1.参加省和国家举办的文化、艺术及各种社团活动大赛并获得奖励。

2.代表学校参加省和国家组织的各种文化、艺术、技能、社团活动大赛并获得奖励。

第三十四条 活动贡献奖学金评定等级及奖励办法

1.活动贡献奖学金为二个等级,凡符合第三十三条中一项者均可申报。

2.等级标准:一等活动贡献奖学金,须在国家举办的文化、艺术、技能、社团活动及各种大赛中获奖,或在省级各级大赛、活动中获一等奖;二等活动贡献奖学金,须在省举办的文化、艺术、技能、社团活动及各种大赛中获奖。

3.活动贡献奖学金奖励金额:一等奖800元,二等奖500元。

4.该奖项每学期评定一次现金发放,须经获奖学生团体或个人申请,院(系)推荐,学校审批。

第三十五条 道德风尚奖学金申报条件

学生有见义智为、见义勇为、舍己救人、拾金不昧、助人为乐、感恩孝道等突出事迹,且在社会上反响强烈,受到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褒奖。

第三十六条 道德风尚奖学金评定办法及奖励金额

该奖项为不定期奖励,可视情形,经院(系)推荐,学校研究决定即可授予,奖励金额为人民币400-5000元。

第三十七条 志愿服务西部奖学金申报条件

凡积极报名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服务基层的志愿服务工作,且被录用的我校应届毕业生,均可获得志愿服务西部奖学金。

第三十八条 志愿服务西部奖学金评定办法及奖励金额

志愿服务西部奖学金每年六月评定一次,每人奖励金额为1000元。

第三十九条 凡申请单项奖学金(除服务基层奖学金由学校统计外),均要由学生团体或本人填写《绥化学院学生单项奖学金个人申请审批表》或《绥化学院学生单项奖学金团体申请审批表》,并由院(系)辅导员填写《绥化学院学生单项奖学金推荐汇总表(个人)》或《绥化学院学生单项奖学金推荐汇总表(团体)》,统一报送学校审批。单项奖学金均为一次性发放至学生银行卡或存折中。

第四十条 如获奖的团队或个人有指导教师的,经提供有效说明材料,学校将视情况,经研究后酌情予以指导教师一定奖励。

第六章 校长奖学金

第四十一条 校长奖学金是学校为培养高素质创新人才,促进大学生积极参与实践项目、激发学生创新意识设立的学生奖励项目。校长奖学金评定不受学习成绩限制,着重对积极参与实践教育、勇于创新的学生进行表彰奖励。

第四十二条 校长奖学金申请条件

1.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和人民。

2.遵守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级,无违纪行为。

3.在学习中勇于创新,大胆实践,在某一学科或某一领域取得一定创新成果,或在省级及以上各类竞赛中有创新表现。

4.学生必须参与实践教育,且申报的实践教育项目取得优秀,实践教育成绩列本年级实践教育成绩的前5%

第四十三条 校长奖学金的评定及奖励

1.校长奖学金需由学生本人或团队申请,所在院(系)推荐,学生工作部(处)审核,校长批准同意。

2.校长奖学金每年评定一次,不设定人数,奖励金额为6000元。

3.学生须填写《绥化学院校长奖学金审批表》,审批通过后由学校统一将奖励一次性现金发入银行卡或存折中。

第五章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绥化学院学生助、奖学金管理办法》(绥院院发[2010] 148号)作废。学生评优、推优等条件结合本办法酌情进行修订。

第四十五条 特殊中专部学生由特殊教育学院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审批后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属学生工作部(处)。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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