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规范制度

绥化学院规范学术行为实施办法(试行)

发表于: 2014-11-03 00:00 点击:
 

绥化学院规范学术行为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引导广大教师和学生树立正确的科学研究观,崇尚探索,鼓励创新,增强学术自律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国家法律,和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的相关精神,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绥化学院在岗的所有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教职工,在读学生以及以绥化学院名义发表或公布科研成果的各类人员。

第二章 基本学术规范

第三条 各类学术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坚持弘扬科学精神,严谨治学,发扬学术民主,恪守学术规范。

第四条 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循学术界关于引证的公认准则。发表学术成果应实事求是地陈述研究者本人的工作;成果中对他人观点、结论、数据、公式、图表、程序的引用,按规定注明原始文献出处;不得以引用的方式将他人成果作为自己学术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不使用未亲自阅读的二次文献;转引的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第五条 成果署名者对该项成果负有相应的学术和法律责任。合作成果应按照对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署名约定者除外,但亦应符合法律规定;凡署名作者都应对自己完成的部分负责,其中第一署名作者和通讯作者应对整篇论文或著作负责。

第六条 学术介绍与评价应客观公正。在对自己或他人的成果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准确、客观、公正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和数据基础上,做出实事求是的分析、评价和论证。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要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坚持按章办事,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和干扰。

第七条 指导教师或导师对学生的学位论文或与学生联合发表论文要承担主要责任。

第八条 完成项目所取得的成果要如实标注。无论承担任何级别或种类的项目,属于该项目中的成果,在出版或发表时,都必须进行全名标注。

第九条 重大成果的发布要经过严格鉴定和论证。对于重大科研成果,未经学术界严谨论证和鉴定,未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信息发布。

第十条 参与的学术论证活动应是与自己专业相关的活动。不能参与与本人专业领域不相关的成果鉴定、论文评阅或学位论文答辩等活动。

第十一条 遵守成果署名的法律承诺。学生或其他人员利用绥化学院所提供的条件或在绥化学院教师指导下进行的学术研究,其成果署名和使用应做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承诺,并严格遵守。

第三章 学术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抄袭与剽窃行为。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或学术思想。

第十三条 伪造与篡改行为。伪造或篡改实验数据、调查结果以及引用的资料;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

第十四条 署名不实行为。未参加实际研究工作或论著写作工作而署名;未经成果原作者同意或违背原作者意愿而在原作者成果中署名;未经合作者同意而将与他人合作的成果作为自己单独创见的成果发表或申报奖项等。

第十五条 泄密行为。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的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第十六条 包庇行为。明知所指导学生的学位论文有学术违规行为而不指出;或以学生为主,与学生联合发表的论文有学术违规行为而不制止等。第十七条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规范的行为。如,重复发表同一研究成果;已获校级以上教学或科研成果奖励(不含校级)重复申报校级成果奖励或立项;未经严格、客观、科学论证和鉴定而在媒体上发布重大学术成果;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学术荣誉等。

第四章 学术违规行为的裁定及处理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对学术违规行为的处理,视不同情况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及分委员会、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党委会议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学术违规行为的调查。对教职员工的学术违规行为的调查,由纪监审办公室、科技处在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组成专家组进行。对学生学术违规行为的调查,由学生处在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组成专家组进行。

第二十条 学术违规行为的级别认定。学术违规行为依据事件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的大小和程度高低确定级别。一级违规行为:事件本身极严重,影响范围极大,影响程度极高。二级违规行为:事件本身很严重,影响范围很大,影响程度很高。三级违规行为:事件本身较严重,影响范围较大,影响程度较高。四级违规行为:事件本身不严重、影响范围很小,影响程度低。

第二十一条 学术违规行为的处理。对学术违规行为,违规者应对由此产生的影响和损失承担责任。学校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处理。一级违规行为的处理:开除公职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二级违规行为的处理: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下调一级,或辞退,或开除学籍(学生),或根据情况多项并处。三级违规行为的处理:三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取消所有科研工作量,或取消学位论文答辩资格(指学生),或根据情况同时多项并处。四级违规行为的处理:校内通报批评,当年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或取消当年科研工作量与高水平成果奖励,取消当年学位论文的答辩资格(学生)。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者,给予酌情处理:

1.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2.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发生的;

3.经批评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者,给予严肃处理: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阻止他人举报或提供证据的;干扰、妨碍调查工作的;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其他不当行为。

第二十四条 对于恶意诬告者,视具体情况给与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被处罚者如果对处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15日内向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期内不停止处罚的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校学术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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