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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学院学位授予条例

发表于: 2014-11-03 00:00 点击:
 

绥化学院学位授予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学位授予和评定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院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专业设置所属的学科门类授予相应学位。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统招全日制本科和专升本学生的学位授予,各类成人教育本科的学位授予工作参照此条例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一个办公室。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院长担任,成员由各学科学术造诣较深的教授组成。学位评定委员会每3年换届一次,更换比例一般不低于1/4。学位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学位评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教学单位应成立学位分委会,任期3年。学位分委会设主席1人,成员4人;主席一般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成员由具有教授或副教授职称的教师组成。各教学单位学位分委会的人员组成应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1)制定学位评定的相关规章制度;

2)审查、评议各分委会关于学位论文情况报告;

3)审查、通过学位获得者名单;

4)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5)研究和处理有关学位授予的投诉、申诉等事宜;

6)审议新增专业的学位授予权。

第七条  学位分委会的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1)组织学位论文答辩,并按要求评出论文成绩;

2)审核毕业生的学位申请资格;

3)审查并提出学位获得者名单;

4)审核并提出不授予、缓授予学位名单及材料;

5)负责整理学位申请人的全部材料。

6)完成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八条  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应具备如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2)遵守法律,品行端正,未受到留校察看处分。

3)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完成各教学环节要求,并获得相应学分,达到毕业标准。

4)学分绩点满足如下要求:属于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等学科门类的专业学分绩点达到6.5,属于理学、工学、管理学、农学、医学等学科门类的专业学分绩点达到6.3

5)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答辩通过。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科生可以补授学士学位:

1)在结业一年内,通过课程考试或补做毕业论文等方式达到毕业标准,并且满足本条例第八条之规定的;

2)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达到本条例第八条之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A)学分绩点满足: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等门类学分绩点达到8.0,理学、工学、管理学、农学、医学等门类学分绩点达到7.8。(B)在毕业一年内,以绥化学院为作者单位在省级或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第一作者论文一篇。

 

第四章  学位评定程序

第十条  各教学单位学位分委会应按上述条件认真对毕业生进行资格审查,提出建议授予学位的名单、不授予学位与缓授予学位的名单及原因,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到学位办公室。

第十一条  学位办公室对各单位所报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有关情况,并筹备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

第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举行审议会,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为有效。各教学单位学位分委会要如实汇报本单位毕业生的学业状况,提出授予学位的建议名单,由教务处、学生工作处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举手表决方式对学位授予决议进行表决,同意人数达到应到会委员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视为通过。表决通过的学位授予决议经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后在学院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周。

第十四条  在公示期内,学位办公室应及时受理各种举报或申述事宜,对于舞弊作伪等违反本条例的学生或因审核失误未得到学位授予资格的学生,经复议并报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审批后,撤销或增补其学位授予资格。

第十五条  学位办公室要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发的学位授予决议组织学位授予工作,向学位获得者颁发学位证书,并将授予学位的学生名单报送上级学位办备案。

 

第五章   

 

第十六条  学位证书实行统一编号制度,其签发日期为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十七条  学位证书丢失后不可补办,但学院负责开具具有同等效力的学位证明。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二零零八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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