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3年第3次党委会议关于进一步提高教学一线专任教师待遇的有关精神,激发一线教师教书育人热情,经2013年第5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学校决定调整高学历学位津贴发放办法。
新的津贴发放办法针对编制在教学单位,年龄在40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证、学位证或年龄在45周岁以下具有博士研究生毕业证、学位证,完成每周8课时工作量(含其它折合工作量)的普通专任教师,具有硕士学位教师学校按每月500元标准发放高学历学位津贴,博士学位教师学校按每月800元标准发放高学历学位津贴。新的津贴发放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实施。根据校党委会议的指示精神,牢固树立教学中心地位,近期学校将陆续出台关于提高教学、科研奖励的有关规定。(记者 吕霞)